(2015)全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熊磊、唐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熊磊,唐金凤,唐金财,李铭淑,唐令灵,黄小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责人郭玉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春雷,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磊,农民。被告唐金凤,个体户。被告唐金财,1973年12月1月,农民。被告李铭淑,农民。被告唐令灵,农民。被告黄小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熊磊、唐金凤、唐金财、李铭淑、唐令灵、黄小冬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撤诉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钟新和人民陪审员 彭丽娟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