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静与李时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李时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2-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李时乙。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李时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静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静书面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