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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罗某某,女,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志刚,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