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罗某某,女,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志刚,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