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文瑭与陆占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瑭,陆占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58号原告王文瑭,住兴隆县。被告陆占营,兴隆县腾海钼矿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瑭与被告陆占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瑭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陈馥炯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