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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文瑭与陆占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瑭,陆占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58号原告王文瑭,住兴隆县。被告陆占营,兴隆县腾海钼矿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瑭与被告陆占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瑭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陈馥炯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