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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洪波与上海竭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德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波,上海竭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05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波,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上海竭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周德顺,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周洪波诉上海竭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德顺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竭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德顺现有资产被法院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竭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德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82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