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成凤与赵玉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成凤,赵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金成凤,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刚(系申请执行人丈夫),男,1955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君,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黑中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玉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尚欠的租金92997.34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938.00元、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玉君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玉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健康路支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赵玉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健康路支行的帐户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赵玉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健康路支行的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