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初字第0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卫选与杨润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选,杨润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306—2号原告王卫选。委托代理人田宽厚,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润科。原告王卫选诉被告杨润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联通公司咸阳分公司的名义同三原县政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又以合作经营的名义将租赁三原县政协的房屋部分转租给原告,约定原告每年付被告固定利润分红3万元,被告共收取租金6万元,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原告实际使用房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11月1日,因被告无权出租房屋,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房费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并经本院审查:第一组: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以联通公司咸阳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民事调解书》一份;欲证明三原县政协解除了与联通公司咸阳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三原县政协与原告重新建立了租赁关系。第二组:1、《合作协议》一份;欲证明协议的内容实际是房屋转租关系,该房是联通公司咸阳分公司租赁三原县政协的房屋。2、收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房费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原告王卫选与被告杨润科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在甲方(杨润科)位于人民广场政协所属西一间门面房合作经营儿童用品系列产品,房租由甲方负责,具体经营由乙方(王卫选)负责,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因乙方经营不善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合作开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共5年,乙方每年付甲方固定利润分红3万元,首付6万元,第三年元月付剩余9万元,合作5年期内甲方不能随意私自调整利润分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于2010年12月31日,原告支付被告6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卫选房费陆万元正(60000)(2011.元月1日—2012.12.31)其中含前期收到的叁万元正,前期收条作废。2010年12月23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政协三原县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咸阳分公司租赁政协三原县委员会临街门面房四间半及三间办公室,租赁期限为三年(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2011年8月26日,政协三原县委员会以咸阳市分公司未经其同意转租房屋为由以联通咸阳市分公司、陕西三原华讯电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卫选为被告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诉讼中政协三原县委员会与咸阳市分公司协议于2011年8月29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政协三原县委员会将王卫选使用的政协三原县委员会的门面房一间、办公室一间出租给王卫选,租赁期限为一年(2011年11月1日—2012年10月31日),租赁费为2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然名称是合作协议,内容为合作经营儿童用品系列产品,并约定房租由被告负责,但是同时约定被告收取固定利润分红3万元/年,被告并不参与原告的经营,并且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也写明是收取的房费,故该合作协议实质上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政协三原县委员会与联通公司咸阳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1年8月29日双方协议解除,致使原告王卫选无权依据《合作协议》使用该房屋,被告已经不能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房屋供原告使用,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返还原告未使用期限的房费,并赔偿原告应退还房费的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润科返还原告王卫选房费3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办法:本金35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利率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70元,由被告杨润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卫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