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强、郑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强,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00年5月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强、郑某窜至高坪区鹤鸣路“明仁酒店”停车场,由杜强负责撬车钥匙,郑某负责望风,将被害人赖某的殴度牌电瓶车盗走。随后,杜强将偷来的电瓶车卖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其中分了100元给郑某玩捕鱼机上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74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杜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上列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杜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强邀约郑某到高坪区鹤鸣路“明仁酒店”停车场盗窃一辆电瓶车,到达现场后,由杜强负责撬车钥匙,郑某负责望风,将被害人赖某的殴度牌电瓶车盗走。随后,杜强将偷来的电瓶车卖得赃款1100元,分了100元给郑某玩捕鱼机上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745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2月9日赔偿了被害人赖某的经济损失,赖某出具谅解书对郑某表示谅解。还查明,被告人杜强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00年5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四次减刑四年九个月,杜强于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杜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说明、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一张、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被害人赖某的购车收据、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释放证明书、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杜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杜强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现实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没收扣押在案的十字螺丝刀、六角扳手等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国勤人民陪审员 付海燕人民陪审员 郑杨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