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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国华申请呼和浩特赛罕区金河镇东达赖营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东达赖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东达赖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金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赛民初字第0466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东达赖营村民委员会存款131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