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明芝、徐后操与国网安徽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明芝,徐后操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狮子口。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后操。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安徽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后操、李明芝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安徽无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华、被上诉人李明芝及其与徐后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侠审 判 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