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勇、王善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勇,王善雷,黄靖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丁勇(甲方)。申请人王善雷(乙方)。申请人黄靖涵(丙方)。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丁勇、王善雷、黄靖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覃鹤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勇、王善雷、黄靖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24日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丙方自愿放弃司法法医对此次事故受伤部位的伤情鉴定。2、甲方除支付丙方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丙方14600元整,该赔偿包括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车损费等因此次事故所引发的各项费用。3、支付方式:甲方待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乙方14600元整。4、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此次事故处理即告终结。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三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本协议经当事人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6、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赤壁市交警大队存档一份,主持调解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鹤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