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陈某。被告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12日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陈某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素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