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转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转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奎屯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转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思益,沙湾县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转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茹荷娅审 判 员 巴 图代理审判员 滕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