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东山与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山,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周东山,男。委托代理人周玉武,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西河镇。法定代表人刘绍聪,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伍铁希,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山与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山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西河镇人民政府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东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山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东山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方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