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徐国庆申请执行杨闯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庆,杨闯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095号申请人徐国庆,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5-3-201。被执行人杨闯关,男,汉族,1949年8月7日生,牧民,住鄂托克旗棋盘井宏达B区1-3-302。本院在执行徐国庆诉被执行人杨闯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无法一次性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