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饶晓文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饶晓文,侯树明,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饶晓文,女,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北京天德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树明,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室。法定代表人:侯秀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饶晓文因与被申请人侯树明、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饶晓文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一审、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却无视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和对出卖人不利的证据,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选择性采纳,直接造成的结果就是黑白不分。(三)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二审法院不能以所谓侯树明对涉案房屋确有出资为由就免除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应当支付的使用费用。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现有证据,两审法院认定侯树明对涉案房屋确有出资,并无不妥。饶晓文主张其与侯树明和涉案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现侯树明对房屋的出资性质尚未得到确认,饶晓文仅基于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涉案房屋的事实即要求侯树明及北京明道星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租金标准赔偿损失,依据不足。饶晓文在此次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饶晓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饶晓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