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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管云龙、蓝根华与蓝根华、蓝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云龙,蓝根华,蓝建平,徐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00号原告:管云龙。被告:蓝根华。被告:蓝建平。被告:徐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云龙与被告蓝根华、蓝建平、徐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云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管云龙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