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肖信兵与鲍本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信兵,鲍本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肖信兵。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本立。委托代理人:鲍兆忠。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肖信兵诉被告鲍本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信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信兵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信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信兵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