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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文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87号原告任文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士,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琪。委托代理人万琦。原告任文林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051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文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士,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琪、万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任文林所申请的申请号为201220091141.5、名称为“重力转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一)关于审查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任文林于2012年3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2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重力转化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装置可以做到“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借助该装置,“圆周体所输出的能量可以大于其消耗的能量”,本申请的事实和理论基础是圆周体“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等等,由此可见,本申请的重力转化装置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原告任文林诉称:一、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我方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理论基础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组成专家组审理本申请,但其并未组成,因此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二、被诉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本申请的理论基础是圆周定律,其要求保护的重力转化装置可以实现“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效果,且不能用能量守恒定律等传统理论来检验圆周定律,前述理论在圆周运动中并不适用,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1220091141.5、名称为“重力转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2年3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3月4日和2011年4月27日。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主要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用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重力转化装置,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建立圆周体的重力势能,有重力转化装置接收圆周体的重力,将圆周体的重力势能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或,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建立圆周体的重力势能,有重力转化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势能传给飞轮,圆周体的重力能量通过飞轮输出;或,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建立圆周体的重力势能,圆周体的重力作用在压敏材料或压敏装置上;或,有重力转化装置转化圆周体的重力势能,所述的重力转化装置是压敏材料或压敏装置;或,所述的压敏材料包括压敏陶瓷或压敏硅胶或压敏生物膜或压敏复合膜;所述的压敏装置包括公知的受压后产生电流或动作的装置;所述的压敏材料或压敏装置在受压后有电流输出或有动作产生;所述的受压包括脉冲式受压或间歇式受压或冲击式受压或持续受压或滚动受压;所述的脉冲、间歇是公知的字面意思;所述的冲击式受压是具有一定速度的圆周体对压敏材料或压敏装置冲击;所述的持续受压是圆周体的重力持续作用在压敏材料或压敏装置上,所述的持续不少于30秒;所述的滚动受压是圆周体在压敏材料或压敏装置上滚动;或,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建立圆周体的重力势能,有重力转化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势能传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指抽油机上传递动力的零件;或,其特征是圆周体6的立柱7与固定支点8活动连接,或圆周体6的立柱7落在凹窝里,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6晃动,圆周体6的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1l、偏心轮12和连杆13,电动机11安装在门架10上,门架10安装在圆周体6的两边或周边,连杆13的左端连接在偏心轮上,右端与立柱7活动连接,工作时,电动机的偏心轮带动连杆13,连杆13带动立柱7,使圆周体来回晃动,有传递棒9与圆周体6连接,圆周体6晃动时,传递棒9随之上下运动,将圆周体6的重力传递出去;所述的重力转化装置包括偏心轮或曲柄,偏心轮或曲柄把传递棒9的上下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或,重力转化装置包括磁铁,磁铁与传递棒9连接,工作时,磁铁上下运动,切割线圈的磁力线发电;或,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建立圆周体的重力势能,在圆周体的势能区有接收圆周体重力势能的凸点,圆周体的重力能量通过凸点输出;或,其特征是承载面3上有圆柱体形状的圆周体l,圆周体l上有圆周体齿轮18,圆周体1的上方有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带有驱动齿轮16,驱动齿轮16在圆周体l上方与圆周体齿轮18啮合,在圆周体l的势能区有重力输出装置,重力输出装置带有接收齿轮19,接收齿轮19在圆周体的势能区与圆周体齿轮18啮合,驱动齿轮16驱动圆周体齿轮18,圆周体1随之转动,接收齿轮19也随之转动,接收齿轮19驱动发电机或变速箱或使用动力的机器,将圆周体1的重力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接收齿轮19接受圆周体齿轮18的传动,接收齿轮19也可以变化为摩擦传动的摩擦轮或齿孔传动的齿轮和孔轮;所述的齿孔传动类似于电影机或照相机中的齿轮带动胶片的结构,不同的是本发明的齿孔可以位于轮子上,也可以位子平板上;采用摩擦传动时,将驱动齿轮16、圆周体齿轮18、接收齿轮19换成摩擦轮即可;或,其特征是接收齿轮19带有动力,工作时,接收齿轮19受动力驱动,圆周体l在接收卤轮l9上随之转动,将其重力传给接收齿轮19,使接收齿轮19获得驱动力以外的能量;在接收齿轮l9的同一轴上或同一轴向上,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顶轮顶住圆周体l,承担圆周体1的重量,帮助传递圆周体的重力;或,其特征是在圆周体的上方安装圆周体的驱动装置,在圆周体的下方安装蓑收杆26,接收杆26设有杠杆的支点27,接收杆26的一端与圆周体上的重力传递点相应,随着圆周体的来回滚动做上下运动,接收杆26的另一端有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输出并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或,其特征是在圆周体两头设有圆周体齿轮18,中间有着地点齿轮24,着地点齿轮24的直径可以大于或等于或小于圆周体1的直径,着地点齿轮24落在承载点齿轮23上,承载点齿轮23承受圆周体的重量,着地点齿轮与承载点齿轮结构也可以变化为滑面与滑面结构,即圆周体的滑面在承载淆面上滑动;或变化为滑面与轴承结构,即圆周体的滑面在轴承上滚动;圆周体齿轮18可以同时对两个接收装置传动,输出重力;或,其特征是有驱动装置驱动圆周体运动,建立圆周体的重力势能,有重力转化装置将圆周体的重力势能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所述的动力用来发电或驱动交通工具或驱动用能设备,所述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船、火车、飞机、人造卫星。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重力转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圆周体指球体、圆柱体和非圆体,包括滚动或转动或晃动或摆动或摇动的物体;所述的非圆体包括带有圆弧底面的物体或运动方式为晃动或摆动或摇动的物体;所述的圆周体可以作为粮仓、煤场、库房使用,一物多用;房屋、粮仓、货场均可成为圆周体或圆周体的一部分;圆周体的重量或体积根据需要确定;圆周体可以带有突出结构5;所述的圆周体指具有重力面的物体;圆周体具有固体高位重力势能;圆周体可以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等材料单独或组合构成;所述的圆周体可以是实心的或空心的;或,空心圆周体里面有多个格子,格子里有活动的、起配重作用的液体或球体或圆柱体;房屋、矿石、粮仓、车辆、液体均可以成为圆周体的一部分;圆周体内部可以容纳人或动物;或,圆周体由二部分或多部分组成;或圆周体轴向分成多节,串连在一起;或圆周体周边有扶正轮,扶正轮可以具有弹性;或,圆周体由二部分或多部分组成;或圆周体轴向分成多节,串连在一起;或,所述的扶正轮具有弹性;或,在接收齿轮19的同一轴上或同一轴向上,设置一个或多个顶轮;或,圆周体落在承载基础上;承载基础指承载圆周体及其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基础,承载基础由金属、塑、石头、泥土、树脂材料、水泥混凝土单独或组合构成;或,所述的承载基础可以是轨道或硬质台面;或,所述的门架10安装在圆周体附近,门架10有二个或多个立柱,分布在圆周体两边或周边,立柱上面有横梁连接,门架可以呈“门”字形或框架形,门架可以由圆周体附近的建筑物或房子的墙壁和房顶代替,门架10为圆周体及其相关机器或设备提供安装或运动的基础条件,门架10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材、水泥混凝单独或组合制成;或,所述的圆周体设置限位装置或回位装置,所述的限位装置可以是限位弹簧或限位桩或限位轮或限位边;所述的回位装置可以是回位弹簧或回位桩回位轮或回位边;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圆周体的运动速度;或,其特征是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所述的动力装置包括电动机或内燃机或人力或畜力或风力或水力或磁力,所述的传动装置包括齿轮传动装置或齿轮齿条传动装置或皮带传动装置或摩擦传动装置或凸轮传动装置;或,其特征是驱动圆周体运动的力小于圆周体的重力;或,其特征是所述的凸点可由金属制成;凸点露出在承载面之上;凸点与圆周体上的重力传递点相应;凸点可以呈桩状或柱状或半圆状或三角状;凸点可带有回位弹簧,随着圆周体的滚动,凸点被压下或弹起;或,凸点的上下运动通过偏心轮装置或曲轴装置或齿轮齿条装置转变成旋转运动,推动电动机或变速箱或飞轮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工作,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或,凸点与磁铁连接,凸点的上下运动推动磁铁切割磁力线发电,将圆周体的重力能转化为可利用的动力;或,在所述的重力转化装置中,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凸点可以变化为接收轮或接收板或接收棒或接收杠杆或接收连杆;所述的接收轮可以是齿轮或皮带轮或齿孔轮或摩擦轮;所述的接收板呈板状;所述的接收棒呈棒状;所述的接收杠杆呈杠杆;所述的接收连杆可以连接在圆周体的圆心处对曲轴传动;或,凸点在圆周体承载面上的高度是0.5毫米或以上;或,其特征是凸点与圆周体的竖向中心线的距离是0.5毫米或以上;或,其特征是凸点位于圆周体承载面以下,圆周体上有相应的突出结构;所述的势能区指圆周体的下方;或,其特征是所述的重力输出装置包括重力传递装置和重力接收装置;所述的重力传递装置包括重力传递点或重力传递杆或重力传递棒或重力传递轮,所述的重力传递杆呈杆状,可悬挂在圆周体上,所述的重力传递棒星棒状,连接在圆周体上;可以有多个传递杆或多个传递棒,相应也有多个接受传递的装置;所述的重力传递轮包括齿轮或滑轮或摩擦轮或链轮或齿孔轮;所述的重力接收装置包括重力接收杆或重力接收凸点或重力接收轮;所述的重力接收轮包括重力接收齿轮或重力接收摩擦轮或皮带轮或重力接收链轮或重力接收齿孔轮,所述的齿孔轮指齿孔传动的齿孔轮,所述的重力接收轮可以带有棘轮装置;或,其特征是所述的重力接收装置可以是偏心轮或曲柄,偏心轮或曲柄把传递装置的上下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用于驱动发电机或变速箱或使用动力的机器或设备;重力接收装量还可以是磁铁,磁铁与传递棒连接,工作时,磁铁上下运动,来回切割线圈的磁力线;或,其特征是有多个圆周体同时工作;或,将多个圆周体连接在一超,由一个驱动装置驱动多个圆周体;或,所述的重力转化装置可以安装在地下或半地下。”任文林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经审查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2014年6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任文林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任文林于2014年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在本案庭审程序中,任文林表示放弃被诉决定的作出违反《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任文林于2012年3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2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涉及如下审理焦点: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2015年《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鉴于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处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简称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期间,而本案的审理时间处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1990年《行政诉讼法》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此基础上,对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2015年5月1日以前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起诉的主体资格适用1990年《行政诉讼法》,其他程序问题适用2015年《行政诉讼法》。二、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程序违法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理论基础不同,被告应当组成专家组审理本申请,但其并未组成,因此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针对原告的复审请求,被告组成了三人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复审程序中,并未对合议组的组成提出过异议,亦未表示要求被告组成专家组审理本申请,因此对于其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本申请的理论基础是圆周定律,其要求保护的重力转化装置可以实现“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效果,且不能用能量守恒定律等传统理论来检验圆周定律,前述理论在圆周运动中并不适用。对此,本院认为,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对于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其是不能实施的,因此其不具备实用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理论基础系原告所主张的圆周定律,因此,评价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的关键在于该“圆周定律”是否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具体而言,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最重要的基本定律之一,其提出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灭,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不变。本案中,本申请要求保护的重力转化装置可以做到“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借助该装置,“圆周体所输出的能量可以大于其消耗的能量”,从而实现“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效果,前述现象明显与能量守恒定律的理论相反。且,能量守恒定律作为自然界最基础的定律之一,其应当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运动,亦可用以评价支持前述运动的理论体系。因此,在现有理论水平的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圆周定律违背了公知的基本的自然规律,本申请不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文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任文林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燕蓉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郭 伟书 记 员  郭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