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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保聪、乔妮莎与孙立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聪,乔妮莎,孙立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孙保聪。原告乔妮莎。被告孙立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聪、乔妮莎与被告孙立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聪、乔妮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23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柏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