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陆吉民与陆爱堂、江从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吉某,陆爱某,江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陆吉某,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爱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江某,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陆吉某诉被告陆爱某、江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吉某,被告陆爱某、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江某伙同被告陆爱某到原告家中对年老体弱的原告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原告眼部、面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利辛县中医院抢救治疗,支付医药费近1万元,案经利辛县公安局调查处理,作出了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000元。被告陆爱某辩称:原告陆吉某告我吃低保,我符合吃低保的条件,我才到他家理论,我自己有病,打不过原告。被告江某辩称:打架时不在场,没有打原告。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上午,在利辛县刘家集乡陆竹元村陆竹园庄陆吉某家中,陆爱某与陆吉某因告状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利辛县中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药费用7510.7元。案经利辛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14年4月17日利辛县公安局作出利公(刘)行罚决定(2014)7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陆爱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辛县中医院住院病例、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用发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陆吉某和被告陆爱某相互打架造成原告闭合性颅脑损伤和胸部闭合性损伤的损害后果,被告陆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于原告身体权的侵犯,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江某参与打架,原告请求被告江某与被告陆爱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医疗费7510.7元,有医疗票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采信。2、护理费。原告住院20天需全部护理,按护理费101.57元/天计算,护理费为2031.4元(20天×101.5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0天,按照30元/天计算为600元。4、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客观存在,本院酌定为300元。上述总损失为10442.1元。原告主张营养费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情较轻,未达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程度,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陆爱某与陆吉某双方发生打架,故陆吉某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陆吉某的受伤中,陆爱某的过错较大,应承担80%的责任即8353.6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陆吉某8353.68元;二、驳回原告陆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陆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美平审 判 员 陈贺海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