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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因本次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段××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华光电讯城”一层,因其朋友之妻与电讯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之事,与电讯城经理候××发生口角,后用手打候××左脸一巴掌,致候左耳鼓膜穿孔,伤后6周未完全愈合。经法医学鉴定,候××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被告人段××与被害人候××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