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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连冠军与王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冠军,王发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743号原告连冠军。被告王发科。原告连冠军诉被告王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经原告之妻李菊霞之手借给被告现金12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偿还现金5000元,下欠115000元另行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偿还3万元,6月30日之前偿还4万元,12月31日之前偿还45000元。但是被告不信守还款承诺,在第一笔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再按还款承诺按时还款,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经其妻李菊霞借给被告现金12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偿还现金5000元,并出具下欠115000元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连冠军现金拾壹万伍仟元整,春节前(2015年2月10号)还上叁万元整,剩余捌万伍仟元(2015年6月30号)还上肆万,剩余肆万伍仟元整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上,王发科,2015年1月23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之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以此解除合同后,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发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冠军借款十一万五千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沛审 判 员  赵 晖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