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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丁健、冉秋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健,冉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丁健,男,1982年6月11日生,仡佬族,务农。被执行人冉秋霞,女,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务农,系被执行人丁健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7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丁健、冉秋霞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7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丁健��冉秋霞二人于2013年12月结婚,于2014年9月21日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丁永兵,男,违反了《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思卫计征决(2015)00007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丁健、冉秋霞夫妇征收抚养费,同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丁健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7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得当,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刚审 判 员  冉瑞敏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