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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艾佳伟与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爱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佳伟,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佳伟,住哈尔滨市方正县。委托代理人韦秀芝,住哈尔滨市方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08号。法定代表人邬国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08号。法定代表人邬国峰,总经理。上诉人艾佳伟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广公司)、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润广哈尔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艾佳伟的委托代理人韦秀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润广公司、润广哈尔滨分公司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向本院送达南岗功(经侦)立字(2014)77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润广哈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鲍华所诉案件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立案侦查的案件属同一事实,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向本院进行通报后,经审理认为属涉嫌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华的起诉。宣判后,艾佳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理由:一、原审法院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艾佳伟起诉是错误的。艾佳伟于2008年4月6日购买黑龙江润广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SHOWBOX时尚特区2层B10号、B11号商铺。艾佳伟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同时给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约定润广哈尔滨分公司为艾佳伟办理变更登记。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润广哈尔滨分公司一直按租赁合同月份给付租金。2012年10月开始拖欠不给至今。本案系双方民事合同纠纷,实际就是房产所有权的买卖,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二、原审法院驳回艾佳伟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项的规定,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是错误的认识,该案不属于非法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在本案中,润广哈尔滨分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适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处理本案。润广公司、润广哈尔滨分公司未出庭答辩。二审中,艾佳伟未举示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件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该院送交南岗公(经侦)立字{2014}773号立案决定书。内容:“决定对润广哈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4年5月6日,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向该院送交“关于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我局已立案侦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南岗公安分局根据报案开始展开调查工作,发现该案件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南岗公安分局于2014年3月27日对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该公司名下所属建设街108号相关房产涉嫌以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建设,南岗公安分局对该案件的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根据上述情况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涉嫌犯罪。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认为,由于艾佳伟与黑龙江省润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润广尚城商铺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铺,是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08号润广尚城(商场),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作出“建设街108号相关房产涉嫌以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建设”的认定,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艾佳伟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对艾佳伟以本案应当是民事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为由,提出属于民事审理范围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光审判员 高 阳审判员 徐 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