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权宗与李宝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宗,李宝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李权宗。被告李宝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宗诉被告李宝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权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权宗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