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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权宗与李宝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宗,李宝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李权宗。被告李宝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宗诉被告李宝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权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权宗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