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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绍德、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绍德,林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38号,机构代码,74795552-6。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被告:林绍德。被告: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绍德、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