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绍德、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绍德,林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38号,机构代码,74795552-6。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被告:林绍德。被告: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绍德、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