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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鲁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刑二终字第0003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男,1995年7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某学院学生,捕前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盘县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某某、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鲁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阳代理审判员 刘 雪审 判 员 李智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