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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静与潘明亮、应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潘明亮,应勇,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应爱珍,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明亮。被告:应勇。被告:应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潘明亮、应勇、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静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