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暴彩云与田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暴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暴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文审 判 员  邵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丛熠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