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32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巧玲木材经销处个体经营者,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邓某,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田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缺席)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旭莹、人民陪审员侯锡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2月27日、2011年4月1日,2011年4月9日先后三次到原告处购买木材,因之前有过合作关系,最后这三次被告都说资金紧张,故原告同意被告打的欠条,第一张5,982元,第二张1,350元,第三张3,507元,合计10,839元。后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催款,被告不是不接电话就是说没钱,后去过被告家,未能见到被告,现在电话都打不通了。故原告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木材款本金10,83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巧玲木材经销处个体经营者。被告田某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木材,后因拖欠货款,被告于2011年2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木方、板、九厘板共计5,982元整(伍玖捌贰元整);2011年4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30×45=1,350元;2014年4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4.53×2.67×0.2=3,507元。该三笔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田某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原告将木材交付被告,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田某已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提供《欠条》及多名证人证明欠款事实及《欠条》的真实性,原告举证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货款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2月27日、2011年4月1日、2014年4月9日,故原告主张自2014年4月10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货款10,839元;二、被告田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本金10,839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田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平 丽审 判 员 李旭莹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