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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静维、王智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维,王智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静维,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智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静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智勇死亡一案中,申请人王静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维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静维撤回申请。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