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1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1,侯×,梁×,李×2,李xx,曹xx,李x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1,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以上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康,北京市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女,1929年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1928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xx,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金程瑞菱电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来北家园5号楼2单元1102室。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汉族,2006年7月8日出生。系李xx、曹xx之子。再审申请人李×1、侯×因与被申请人梁×、李×2及李xx、曹xx、李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1、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李×1等不能证明梁×、李×2明确表示放弃该指标”,缺乏证据证明。拆迁时梁×、李×2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安置房屋,也没有出资的行为,充分说明了梁×、李×2放弃了购房指标。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有购房指标没有出资的话,是无法取得安置房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李×2提交答辩意见称:我们一时糊涂签下那份协议,付出了很大代价。本案虽以申请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手续,但房屋是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优惠价格出售给被腾退人定向安置房,对购买对象和面积有严格限定。二被申请人本应得到100平米定向安置房,法院少判了50平米。申请人说被申请人放弃购房,没有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是80多岁的老人,现无处居住,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屋却被申请人一直占据。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本院认为:梁×、李×2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按照拆迁政策享有每人50平米的购房指标。李×1使用了包括二人购房指标在内的购房指标购买了安置住房五套,即李×1使用了梁×、李×2购房指标这一财产权益。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梁×、李×2的身体及经济条件,从照顾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出发作出的具体分割方案,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综上,李×1、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1、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