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赵望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刚,赵望新,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望新,身份证住址。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刚。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公司即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