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冉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71号罪犯冉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了(2005)忻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以(2005)晋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犯冉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平的刑期从2004年8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该犯自2011年12月减刑后,于2012年3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平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