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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晓梅、赵怀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梅,赵怀刚,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梅。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怀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文(又名董诚)。上诉人赵晓梅、赵怀刚与被上诉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琅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赵晓梅、赵怀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晓梅、赵怀刚在收到本院诉讼费预交通知后,向本院提交减免上诉费用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减免上诉费用的条件,上诉人在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赵晓梅、赵怀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