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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庄延龄与吴丽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延龄,吴丽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延龄,男,194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英,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庄延龄因与被上诉人吴丽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庄延龄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延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延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庄延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吴名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