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奎与高庭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高庭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陈奎,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庭前(曾用名:高振),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奎诉被告高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奎负担。审 判 长 耿万生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