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商初字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珊瑚与周东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珊瑚,周东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1341号原告:宋珊瑚,职业不详。被告:周东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珊瑚诉被周东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珊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珊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珊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珊瑚负担。审 判 长 陈石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