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62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被执行人:丁某乙,无固定职业。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丁海玲、丁海燕赡养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某乙价值人民币194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海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