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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等与赖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49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52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王某乙,男,生于2001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被告赖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9日,汉族,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