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微与被执行人顾健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微,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33号申请人高微。被执行人顾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微与被执行人顾健离婚一案,因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