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与被告李建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李X,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胜利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2********。被告李XX,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胜利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3********。委托代理人武XX,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胜利坪村人,农民。系被告李XX婆婆。原告李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武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于2008年9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5月12日生育女儿李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人介绍仓促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和。虽同居一屋,但分居而眠。在2014年的争吵中,被告将原告胳膊抠烂,在原告驾驶的车内打了原告三耳光。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适当支付抚养费;由被告支付共同债务50000元。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在2013年1月1号得病,我从北京回来后感觉对我有点变化,至于原告说我把他抓伤纯属虚构。我们感情还不错,我不同意离婚。针对请求和答辩,原、被告双方均无任何证据予以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于2007年6月依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后于2008年9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关系较好,于2010年5月12日共同生育女儿李XX,现在随被告生活。因2014年4月原告的一次出轨行为,双方发生了争吵,原、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双方共同财产有原告名下的“海马”小汽车一辆,现在原告保管,双方无共同债权、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到共同债务有19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虽然有过婚外情的行为,但被告已经谅解,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法不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小军审 判 员 高建岗人民陪审员 赵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候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