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