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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冯某某,现住松原市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