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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5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4日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QQ号码63×××86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群号为90447511、名称为“同城男女”的QQ群,并担任群主,被告人刘某通过QQ号11×××48加入该QQ群并担任群管理员。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先后在该群内上传多个淫秽视频、淫秽图片,供其成员下载观看、浏览。至2014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同城男女”QQ群成员153人,群内有17部淫秽视频,1部淫秽小说。被告人王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淫秽物品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QQ号码63×××86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群号为90447511、名称为“同城男女”的QQ群,并担任群主,被告人刘某通过QQ号11×××48加入该QQ群并担任群管理员。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先后在该群内上传多个淫秽视频、淫秽图片,供其成员下载观看、浏览。至2014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同城男女”QQ群成员153人,群内有17部淫秽视频,1部淫秽小说。被告人王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淫物鉴字(2014)第9号淫秽物品鉴定书、QQ群同城男女及共享内容截图、群成员主要人员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刘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利用互联网在QQ群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尹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娟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