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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史雪峰与王凤国、王秀芝、蒋明慧、王泽心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雪峰,王凤国,王秀芝,蒋明慧,王泽心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史雪峰,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生,永吉县武装部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凤国,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秀芝,女,195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蒋明慧,女,1983年9月1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泽心语,女,2010年11月10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雪峰与被执行人王凤国、王秀芝、蒋明慧、王泽心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4)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