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贤玉与王洪卿、周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卿,黄贤玉,周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卿(王鸿卿),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贤玉,农民。原审被告周艳民。上诉人王洪卿因与被上诉人黄贤玉、原审被告周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洪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洪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王洪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审 判 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