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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东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张东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良。上诉人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67.90元,由上诉人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继红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