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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