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